為了促進我國保安業的健康發展,使其在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,必須探索適時對其管理體制加以完善。
首先,要加強保安業管理的立法工作;其次,要按照市場規律管理保安業,徹底打破保安服務在行業和地域上的壟斷;另外,我們有必要研究如何轉變對保安服務企業的監管模式。
保安服務提供的是對服務對象安全利益的保護,因此,保安服務公司及保安員在實施保安服務時,應當特別注意嚴格執行保安服務規定,不得超越法律賦予的權限。在職務執行中,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及自由,不得干涉任何個人或團體的正當活動。例如,不得干預罷工和集會活動。在超市發現偷盜商品的人可以將其移交公安機關,但不得傷害其人身。在使用電子監視器執行保安業務時應當嚴格按照規定選擇安裝位置,正確使用,以防造成對他人人格權的侵害等。
由于保安行業與其他行業不同的特殊之處,認為應采取必要措施來加強保安制度的法制化。
1、建立起嚴格的保安服務許可制度.
通過立法的手段,設立嚴格的條件,允許符合條件的一般法律主體設立保安服務公司,以便于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,不同的保安服務公司之間能夠有效地開展服務質量的競爭;
2、建立比較嚴格的保安人員上崗培訓制度.
嚴格保安人員上崗的資格認定制度,堅決打擊黑保安或者是私人保安等現象;
3、建立保安服務的行業標準體系.
規范保安人員從事保安服務的行為,進一步明確客戶的安全權益,理順保安服務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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